【发稿时间 :2024-09-04】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驻吉各直属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根据省政府部署,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我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规范、核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附后)执行。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再征收。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辖区内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认真清理规范,适时公布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涉企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解读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