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08-2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采购〔2018〕97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含400万元)。现将调整后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017年印发的《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吉财采购[2017]997号)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附件:1、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