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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函〔201714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6                  

     

 

 

 

吉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着眼吉林公共资源交易长远发展,促进招标投标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投标,实现招标采购与互联网、与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招标采购交易、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深度培育催生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市场交易主体负担,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新思想新观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有形市场到电子化交易、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和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方案》,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流程、协同运行、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加强“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以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创新示范为引领,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制定健全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标采购市场竞争环境提供电子化系统支持。

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电子招标采购,实现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履盖全省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全面有序运行,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实现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推动招标投标行业向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符合市场化发展要求的电子化交易平台。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贯彻落实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平台建设“一盘棋、一手棋”工作思路,加快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规范、统一运行流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支持和鼓励、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功能设置,着力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打通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的通道,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建成一个,检测一个。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各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省级及各市(州)实现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省及各市(州)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省级及各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各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贯通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平台。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力争在2017年底建成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各地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省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规范监督功能。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行政监督平台应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深度融合,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

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积极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直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统一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肃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为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建立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地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7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3.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在长中直和省属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地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