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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19〕6号)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19〕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招〔20196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活动,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29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 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不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使用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除本款(一)以外的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上按要求填写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上传承包合同,并按系统指定格式打印《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或《吉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以下简称《告知表》,两份,格式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告知表》被登记后,凭本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表》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条 承包人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或者未先登记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2.吉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附件: 1.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docx 附件: 2.吉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