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07-3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16〕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整合建立我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将分散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省级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强化交易市场化建设基础。通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利寻租和腐败,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服务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2016年8月中旬,基本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建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对象
涉及以下五个单位:
(一)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进入省政务大厅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服务工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实施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设施保障;为招投标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录方面的规范服务;提供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工程资料等信息服务及提供场地、设施服务等。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全额编制人员5名。
(二)省管局管理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受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相关招标活动;根据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内部采购操作规程;受各部门委托办理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现有全额编制人员40名。
(三)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对全省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为差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人员27名,其中全额编制人员16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11名。
(四)长春市政府管理的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为企业(公司)产权转让、股权登记和托管转让、技术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以及为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提供服务等。为长春市副局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人员33名。
(五)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信息平台,负责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建立集中采购专家库,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对集中采购提供咨询服务等。
为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人员28名,其中全额编制人员18名,员额经费管理人员10名。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个部门直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状,由省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1.成立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管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成立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同时作为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正处级建制,所使用的行政编制采取省政府办公厅内部调剂和增加军转安置编制的办法解决。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代省政府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管理制度;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负责省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交易现场监督员队伍管理;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整合交易平台和场所。将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省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平台、省管局管理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长春市政府管理的省直国有产权交易平台、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的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充分利用省政务大厅现有交易和办公场所,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省级政府采购、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全省医药采购等交易活动和相关办公活动整合集中到省政务大厅现有交易和办公场所(交易场所面积5800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536平方米)。如省政务大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整合需要,由省管局调剂解决或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解决。
(三)整合交易机构和人员。将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隶属省政府办公厅,为副厅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符合条件,可以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将省政府办公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整建制划入新组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的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业务(其余业务仍留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承担的省直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于目前产权交易业务尚不具备接收条件,待条件成熟后操作)。整合后,不再保留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办公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不再加挂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牌子。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省级政府采购、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省直国有产权交易、全省医药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等服务;承担省级政府采购代理和全省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结算及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按照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咨询、鉴证等服务,以及负责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使用和维护省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对涉改单位的人员安排,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将省政府办公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划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职责的人员编制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其余业务管理职责的人员编制保留在原机构),现有人员划转后原有编制性质保持不变,逐步理顺。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人员不进行划转。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后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0名,员额经费管理数额10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各事业单位具体划转人员编制数由省编办按照机构编制政策提出意见,报省编委会审定。
(四)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目前各自独立的信息交易系统,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政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工程,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实行电子交易资金结算、认证、追溯体系,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必要条件。省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使用,负责向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推送交易信息。
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进行监测预警和评估,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管。
(五)整合专家资源。整合各行业、各地区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招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产权交易等类别的专家资源,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省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并实施监管。
四、规范平台运行
(一)清理交易规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法制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对现行省级发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
(二)统一规则体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禁止上述公共资源交易以任何形式在场外进行。制定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现行分散建立的交易流程进行再造,实行统一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选、开标评标等流程及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三)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必须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法定的媒介上统一发布。省级交易平台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息,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加强交易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进入交易现场须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完善服务功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简化交易环节,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