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0-1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采购〔2017〕55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五)本标准自2017年8月10日起执行(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可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