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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数联〔2019〕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数联〔2019〕9号)


特急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数联〔20199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切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意见建议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联系方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076303180763033(传真)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19920日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2019926印发  

 

 

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法规文件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各地、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 2018年6月1至2019年11月20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整治下列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或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地、各部门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法规文件清理和抽查核查两个方面。重点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智慧筛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

1.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2.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3.各地、各部门对法规文件全面清理后,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在各级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随机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5%

(三)智慧筛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四)重点核查。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四、组织方式

(一)本次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部署,委托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对全省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

(二)各地、各部门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做好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各地应建立专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专项整治统筹组织协调牵头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口负责,合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单位要加强本级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工作,按时限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文件清理、项目抽查情况、统计报告、处理结果等。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确认审批核准项目清单,组织督促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配合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并对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四)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对随机抽查情况进行认定、处理。专项整治统计报告、处理结果同时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省级对口行政监督部门。

(五)鼓励各地、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10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明确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此项工作在920日前完成。

(二)召开会议部署。组织召开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地、各部门指定1名干部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并填写附件4,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此项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实施

1.10月25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汇总本地区法规文件清理情况,并填写附件1,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并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

2.10月25前,各地、各部门对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填写附件2,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3.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此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报告。1210日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省市县三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3),同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抓好推进实施。各地要加强统筹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依法依规纠正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1.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2.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

3.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网站公开。

5.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6.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四)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舆论宣传阵地,把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决策部署宣传到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多途径、多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住这次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力契机,在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广泛充分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长效机制。

 

附件: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报名表

附件: 《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