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8-09】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据省政府部署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要求,按级次接受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三、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精神 ,依据《目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目录》将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