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10-24】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树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在办理时限内及时完成所承办的事项。
第五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和刁难。
第六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确认。
第七条 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后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