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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监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中心公共区域、楼道及接收核对投标文件过程;开标评标全过程;专家抽取全过程;纠纷协调全过程;其它需要监控的交易活动过程。

第四条 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等候室内至少应配备两组摄像头和拾音器并分别适位安装,避免室内出现监控盲区。

监控系统的硬盘容量应至少满足周期为30日的循环录制要求,且开评标数据应同步备份蓝光存储

监控室音像播放设备应能满足集中监看与分散监看的要求。

第五条 当交易活动监控系统不能适应中心业务工作要求时,中心信息技术科可从实际功能、设备配置和软件方面来考虑,对监控系统提交升级建议书面报告分管主任。

第六条 交易活动监控系统的管理职责分工:

  长:胡学红

  员:李连河 段 敏 张晓宇 

设备维护:长白山管管委会信息中心

信息技术科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定期维护、系统更新,各监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服务科对监控系统中属于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设备进行实物登记

第七条 中心监控设备维护巡检

信息技术科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所有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反馈信息技术科处理

 拷贝交易项目视频资料

拷贝单位向项目服务科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监控录像拷贝申请表》(附件1)后交给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照申请表申请内容进行视频监控拷贝拷贝完成后交给项目服务科,由项目服务科办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监控录像拷贝资料移交单》(附件2)

第十条 其他部门监控拷贝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公务时,需调看或复制监控录像信息的,上述相关部门持调阅函,填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录像调阅申请单》(附件3项目服务科核实并签署意见(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或复制

附件: 附件1交易项目监控录像拷贝申请表.docx 附件: 附件2交易项目监控录像拷贝资料移交单.docx 附件: 附件3监控录像调阅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