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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交易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计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便利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打探并泄露交易项目有关情况以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中心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