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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维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交易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切实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省、长白山管委会保密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原则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在涉密工作当中要做到:

(一)严格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的不记;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三)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四)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五)各办公电脑软件安装必须按信息部统一要求,安装正版软件。

二、保密内容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如设有标底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二)各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电脑内的各种资料、录像、数据、程序必须严加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更不能私自做交易。

(三)交易项目开始前不得向投标人(竞买人)透露未公布的信息。

(四)项目在开标之前,不得泄露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信息(包括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名称、数量以及缴纳金额)。

(五)评标过程中,对有样品参与评标的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应提醒招投标代理机构按要求覆盖样品标识,避免泄露投标人信息;

(六)项目评标过程,严禁议论及泄露未公示的项目评审结果信息,严禁泄露项目评审有关信息。

(七)相关的交易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存,不能随意放置。

(八)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竞买人)的名称、投标内容、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九)不得在开标前向投标人(竞买人)透露一切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等应当保密的相关事宜。

(十)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十一)不得在规定以外的时间确定和通知评委,不得透露所抽取评审专家的成员名单。评标过程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之前,中心工作人员要提醒评标专家等将手机等物品放置于物品储存箱内,一般情况下,评标活动期间,评标室人员只出不进。遇特殊情况,有关评标专家确需通话的,须有中心工作人员陪同才可通话。

(十三)项目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收集项目所有资料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重新归档签批手续。

(十四)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工作人员要注意保管好,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接触。

(十五)有关项目机密性文字,要身不离件,一旦离开要关闭电脑放好资料。打印完毕要将打印原件、校对件等所有资料交还经办人,不得复印、截留。该销毁时由经办人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十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等应及时销毁。

三、责任追究

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要对每一个在岗职工重点强调涉密事项及相关要求,对工作中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违反保密相关规定导致不良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保密相关规定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