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8-09】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第一条 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第二条 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条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尚在处罚有效期的。
第五条 项目投标人是专家所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上注册单位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调査发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由行政服务中心记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专家考评的依据。
开标现场纪律
第一条 开标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投标人必须服从会议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开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开标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必须保持会场安静,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打移动电话。
第四条 主持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标程序,依次组织进行各项开评标活动。会议过程中不得随便发表议论,或干扰会议正常进行;投标人代表如有疑问,请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干扰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行管部门或中心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并取消该单位投标资格。
第五条 为保证开标会场秩序,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派三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与本次开标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第六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必须经监督人员和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共同查验后当众开封。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专人保管,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带出现场。
第七条 监督人员有权对违反纪律的人员提出批评和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者,停止违纪人员的开标工作。
第八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果后,投标人若对开标有任何疑问,可现场提出书面质疑,但不得在开标会议现场起哄、闹事,否则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评标区管理规定
笫一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下列工作人员允许进入评标区: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通过确认后,通过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区。业主指派的评委(以及外聘评委)先进入休息等候区,经行业监督部门和特邀监督人员确认后进入评标区,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登记。
(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般允许一名监督人员进入现场监督;特邀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主管部门等其他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监控室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可通过对讲系统及时制止,必要时,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也可到评标室现场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评标的辅助工作人员须中心管理人员确认进入评标区,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人,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
(四)特邀监督员:一般不得进入评标室内进行现场监督,通过电子显示屏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通过对讲系统进行纠正制止,或报告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纠正制止。
(五)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公证、技术、卫生等工作的人员需进评标区的,经中心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评标室,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登记。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评标区的管理,指派专人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加强通讯工具管理。
(一)评标区内禁止使用自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存入存储柜。
(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的,经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可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话进行通话,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登记。
(三)专职管理人员若发现进入评标区工作人员还持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应及时收缴存入储存柜中,同时应将违规信息记录或予以披露。
第四条 因项目的特殊专业要求,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特邀省或其他城市的评标专家,在有关纪检监察、行政监督
人员的监督下,凭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及专家证件进
入指定评标室。
第五条 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应在指定的
评标室活动,并保持安静、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进入评标室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禁
止私下接触。
第七条 进入评标区内的各交易主体禁止酒后进入。
第八条 评标区域禁止吸烟。
评标现场纪律
第一条 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行政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经确认后,通过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区。
第二条 参与评标活动所有人员,必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电脑放入存储柜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第三条 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笫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串通、千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主观倾向性言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等行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参与评标,针对投标文件、投标人发表任何意见,出现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其主观意向,排斥或保护特定投标人等违规干预评标的言行。
第六条 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不得直接参与评标,或者发表影响评标的言论,或者违规干预评标。
第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该征得现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同意。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不得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私自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保持评标室卫生,爱护评标室各种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停用、关停评标室内的设备、设施。损坏设备、物品的应照价赔偿。
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管理员完成工作。
第二条 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笫三条 机房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第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在机房内拍照、摄像,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机房使用未经安全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领导许可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六条 严格控制进入机房人员,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确有必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在机房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机房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开展娱乐活动。
第八条 机房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机房管理员须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禁止将机房内的电源引出挪做他用,确保机房安全。
笫九条 机房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切实负责机房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员工行为的标准,是评价员工工作行为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准则,共同树立良好服务形象。
第三条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自觉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廉政承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和以工作之便谋私的行为。
第五条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秉公办事、优质服务,带头树立形象,展示服务机关良好的作风、行风和政风。
第六条 保护网络,维护声誉。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软硬件线路及配置;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侵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誉和妨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注意保密,防止泄露。重要工作文件、资料要及时存放,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外界传播或泄露重要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增强安全意识,下班后切断办公设备电源,关好门窗,确定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如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联系相关后勤保障部门,快速消除隐患。
第九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准则,如出现社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及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全省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公管办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综合管理及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全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区专家资源,组织建立门类齐全、分类合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开发功能完善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供给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全省各行业及各市(州)、县(市)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前款规定的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由全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
第八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采取行业推荐和社会征集的方式。
(一)行业推荐。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业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后,将评标专家名单送省公管办进行报备和入库。
(二)社会征集。由省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并入库。如需将有关专家纳入相关行业专业的,应经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途径及时申请变更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个人相关信息:
(一)属于行业推荐的,由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评标专家的变更信息,并转送省公管办。
(二)属于社会征集的,由评标专家向省公管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履职;
(三)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准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参加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
(六)及时申请变更个人相关信息;
(七)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 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分行业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室,配备专用的网络、电脑抽取设备及监控设施;
(二)有健全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本市(州)、县(市)范围内抽取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后1小时内进行;
(二)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8小时内进行。
国家对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采取系统自动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本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
因出现评标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回避等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同样途径及时补抽。其中,属于在全市(州)、县(市)范围内抽取的非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经本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在本市(州)、县(市)范围内随机补抽。
评标结果确定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全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一)全省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知识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培训;
(二)全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专业知识等方面工作培训;
(三)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方面工作培训。
第二十条 省公管办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为评标专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配合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和年度考核。
前款所称的“一标一评”考核,是指评标专家参加项目评标后,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对“一标一评”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公管办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中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其参加本次评标活动,重新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六)接受邀请后,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以对评审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携带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评标区的物品进入评标区的;
(十二)年内有两次及两次以上“一标一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解聘有关评标专家或者暂停、取消有关评标专家资格的,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送省公管办,由省公管办将有关人员名单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删除或者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抽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