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12-23】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长白山保护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场从业代理机构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活动,确保隔夜评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隔夜评标是指项目需要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持续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进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项目,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无法保证项目当日评标结束的,采取隔夜评标方式。
第四条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是否启动隔夜评标程序提出意见,并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因项目情况特殊临时采取隔夜评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须1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制定隔夜评标服务保障预案,并报长白山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批准。公管办召开隔夜评标协调会进行布置。因各种原因无法落实封闭人员住宿地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及时向公管办报告。
第六条 按照各自职责,隔夜评标行为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食宿保障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公管办负责协调。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实行隔夜评标的项目,在评标活动暂停以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封存所有评标资料,封闭评标场所。
第八条 成立隔夜评标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单位代表、代理机构、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由公管办负责人担任。工作组主要职责为防止泄密及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 参与封闭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项目单位代表、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管办分管领导参与隔夜评标封闭,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会议纪要中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会同行政监督人员、公管办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检查住宿地点是否满足封闭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①切断网线、电话线、无线网络等通讯媒介。
②检查房间是否按要求布置,房内除卫生纸外不得出现纸笔等其他物品。
③落实安保措施,在对外通道上安排安保人员,禁止(无关人士)出入。
④服务员除送餐外不得进入封闭区域。
⑤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应有视频监控。
⑥楼层有应急、防火等安全设备及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隔夜评标的项目,评标现场所有人员不得将项目开标、评标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且应对住宿地点等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进行隔夜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区域时,不允许取回已经缴存的通讯工具,可以通过评标区域录音电话告知家人无法返回的情况。其他相关人员通讯工具等不宜携带的物品统一封存在评标区储物柜。住宿地点保留一部外联电话,至少由2人负责看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次日早晨安排就餐后,统一组织所有人员乘车返回交易中心评标区域,打开评标场所,启封评标资料,继续开展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次日仍不能完成项目评标的,继续适用本办法规定流程,项目评审结束后,解除封闭状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隔夜评标申请表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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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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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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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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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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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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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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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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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门备案时间不分先后。
2.若发生隔夜评标活动,代理机构需将本表放入档案资料中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