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01-08】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以确保安全使用计算机及网络。
第三条 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该涵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硬件设施及支撑平台。应保障所有相关系统、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应保障所有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四条 非网管人员和维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数据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在数据中心机房内饮食、吸烟。
第五条 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防火墙软件;未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安装任何非工作软件在计算机中;工作计算机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液体物品及食品。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文件信息“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交易活动信息发布负责,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由中介机构拟定,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义向外发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需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及审核员把关、审核通过,方可发布。凡是秘密等级以上的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凡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政府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资料不得在信息网上发布;需计算机处理的密件由专人在专室、专用单机上进行。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做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作,不得打开任何来历不明的邮件,如觉可疑应立即删除,如感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息中心报告;未经授权的人员严禁操作、访问网络服务器及他人计算机设备,不得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网任何内容,不得连接数据库作任何操作。
第八条 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九条 联网设备及计算机内网络配置应保持相应固定,特别是不得随意修改IP地址,若出现故障应通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及时处理,不得自行随意处理,未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息中心允许不得自行增加计算机设备入网。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该保密的信息,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连接到互联网的设备设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设备,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严禁介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做好平台系统日志的储存和备份工作。
第十三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安全运行和所有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技术科负责。